使(借)用單位除有申請終止使用、臨時改期,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,其申請終止使用、臨時改期者應於三日前向本府提出,逾期者亦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。 前述改(延)期者由本府另行協商排定,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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